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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保障房利润空间 如何划断新房老房成关键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4-09 09:36

[摘要] 2012年“对于控制购置型保障性住房再上市的牟利空间,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确定‘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新老划断时间。”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表示。

 

各地规定不一

实际上,在上世纪90年代末经济适用房刚刚出现的时候,与市场中的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因此,专家普遍认为,禁止老的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不符合客观历史情况。各地方政府大多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对于经适房五年后的再上市也往往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2008年4月,北京曾出台已购经适房上市出售的规定。该政策以当年4月8日为“分水岭”,之前的“老房”和之后的“新房”,采用不同的政策。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出售价的10%补交土地等价款。但部分房主在出售经适房时,仍用“阴阳合同”等方式予以规避并牟利。

随着住房保障路径的逐渐清晰,以及保障房体系的不断健全,各地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规定也在加以完善。

上海就在去年宣布,经济适用房将采用共有产权,或称有限产权制度,五年后经适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享有优先回购权,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

北京今年初出台的《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则进一步将这一牟利空间取消。

该《意见》规定,北京将实施经适房封闭运行。新购买的经适房将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回购,执行的时间和具体办法将另行制订。据杨斌透露,经济适用房回购方案草稿已经提出,并且已经进入了程序阶段。北京市住建委将争取在今年第二季度公布经济适用房的方案,其中将会明确经济适用房的回购价格。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张学勤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今后,对购置型保障房,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上市交易调节政策,消除牟利空间。

“此类的行政法规一般只是对大的原则和方向进行约束,而具体的执行还是要向地方放权,因此最终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对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进行控制,还取决于地方政府出台的落地细则。”前述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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