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周即将到3·15消费者维权日。近年来的3·15消费者维权活动中,房地产方面的投诉与日俱增,这不仅经常发生在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买卖领域,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物业、装修、停车位等棘手的延伸领域。
评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属于同居关系,依据上述规定,王某与李某属于同居关系。王某与李女士在同居期间购置房屋并自愿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两人之共有财产。现由于两人同居关系已解除,失去共有的基础,王某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系争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并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王某对其主张的享有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应承担举证责任,鉴于本案双方同居时间很长,且系争房屋也是同居期间购置,双方财产处于混同状态,不可仅仅依据房款从王某帐户内划出而认定系其个人出资,否则对于同居之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依据照顾妇女权益原则,判决系争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由其支付王某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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