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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到房反成被告 房贷办不了开发商告购房者

经济导报  2012-02-16 09:20

[摘要] 由于银行收紧信贷规模,王军的购房贷款未能如期办理,开发商遂将他告上法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购房合同,由王军承担5%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和诉讼费。

近日,济南市民王军很郁闷。

由于银行收紧信贷规模,王军的购房贷款未能如期办理,开发商遂将他告上法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购房合同,由王军承担5%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和诉讼费。

“这叫什么事啊?买房子办贷款明明是开发商的事,贷款办不下来,买房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军觉得很委屈。

因为贷款不能如期办理,导致购房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王军并不是个例。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不断升级,部分开发商紧绷的资金链也在面临挑战。为了盘活资金,大多数开发商选择起诉购房者,以求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内容多利于开发商。因此,购房者往往成为败诉一方。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凯,13日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违约责任该由谁承担,要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不上房款,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就应该履行合同约定。

委屈的买房人

2010年1月19日,王军与济南某地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单价7251.38元,面积116.04 平方米,总价为841450元,首付252450元,其余款项由王军向银行申请贷款付清。

随后,王军向银行提交了办理贷款的相关资料。此后,银行曾两次通知他补充申报材料。但是一年过去了,贷款依然未能通过审批。

2011年11月6日,开发商对王军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及损失等。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 款,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买受人应向银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贷款资料,如因购房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或贷款数额不足,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补足全部房款,否则由买受人承担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开发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开发商要求,要么补足除去首付之外的全部剩余房款,要么解除合同,由王军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工薪阶层,王军没有支付全部剩余款项的能力,因此只能选择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将合同中规定的买受人承担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减少为5%。

无独有偶,济南市民边锋也因为贷款批不下来,最终成为违约者。

2007年8月8日,边锋与济南另一家地 产商签订了 阳光新路G7-1-1003号房屋的购房合同,面积141.22平方米,总价724822元,边锋已付首付款224822元(含定金1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余款应办理抵押担保贷款,但因边锋向银行提交的贷款材料不齐,贷款始终没有批下来。开发商遂提起诉讼,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边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判决结果为,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边锋首付款,边锋承担违约金1万元以及原告律师代理费16200元和案件受理费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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