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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为刚需购房群众减轻税负 剑指投机炒房

新华网  2012-02-06 09:18

[摘要] 近日,我国房产流通阶段的各项税赋偏重,宜考虑合理清理归并。否则,房地产税赋整体上加重,有重复征税嫌疑,会使公众产生逆反心理

近日,我国房产流通阶段的各项税赋偏重,宜考虑合理清理归并。否则,房地产税赋整体上加重,有重复征税嫌疑,会使公众产生逆反心理。

从中长期看,开征房产税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在税制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房产税制度设计的初衷,大都是以解决分税制环境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问题为核心。而在当前我国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决策意图中,对此还未过多着墨。

2011年1 月27 日,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改革启动之际,在回答“为什么要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将目标聚焦于两点:一是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二是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决策部门对房产税政策目标的阐述,将“民”的利益作为主要改革诉求,突显“税改”在平衡各方利益时的谨慎抉择。

实际上,“打造地方主体税源问题”通常只是学者和官员较为关心;开征房产税究竟会对个人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才是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面对一个逐步来临的房产税时代,普通民众的生活将产生何种变化?

“刚需”豁免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发现,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开征房产税是否会增加其税负。

这种担忧源于一个现实:在多数购房者看来,当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已经偏多偏重,增加了购房成本。在北京等一些大城市,目前的政策规定,交易未满5年的二手房再次上市时应缴纳5.5%的营业税,再加上契税等各项税费,总的税费成本约为购房款的8%。如再加上房产税,税负累加效应无疑增重。

而理论研究者给出的客观分析是,如果房产税改革路径设计合理,并不会加重群众购房税负,反而会相应地减轻税负。

上海财经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印堃华教授说,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相关税收存在结构性问题,即流通阶段征税重,保有阶段基本不征,这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征收房产税十分必要,但是流通环节的税赋应当减轻,达到税赋总量的平衡与合理。

国际上的成功征税经验表明,政府征税的原则应该是“增一项,减一项”,即在开征一项税赋的同时,相应减少另一项税赋;具体到房地产税而言,可以是“轻流转、重保有”。因此,有专家建议,目前我国房产流通阶段的各项税赋偏重,宜考虑合理清理归并。否则,房地产税赋整体上加重,有重复征税嫌疑,会使公众产生逆反心理。

就房产税自身的制度设计而言,国外房产税经验成熟国家大都遵循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对基本的居住需求和适度的改善性需求给予征税豁免权。对于居住面积未超过基本居住需求的普通住宅持有者而言,税收负担很轻甚至无需缴纳房产税。

目前国内正在试点房产税改革的重庆市和上海市,在征税设计中也因袭了这一豁免原则。重庆市仅对独栋别墅、高档商品房和外来炒房者征税,且按照增量和存量区分,给予100-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上海也对“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两座城市的试点原则代表了中国未来房产税改革的方向,则显然,普通购房者不必为税负加重过于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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