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 则
百零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二)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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