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 号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8日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环保、水务、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人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第八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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