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政府办公厅已于3月19日通过了市住房保障局呈报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推进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水平,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
承租人租赁有关实施细则
承租家庭因家庭成员、工作地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住房面积或位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换租申请,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重新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承租家庭在未确定出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家庭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确实因居住需要二次装修的,承租人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核准同意,方可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退租时不予补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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