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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详解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在外省市有房不算

北京日报  2013-04-07 08:0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而纳税人如果有配偶配偶名下需在同一区域内没有住房。

“我在北京交社保刚满5年,但在老家已经有了两套房,最近老说房地产信息联网,会不会影响到我在京购房?”昨天,江苏籍邹先生致电本报,询问和“住房”有关的认定标准。记者从多方求证后获悉,虽然数据联网势在必行,但按照现行政策,“住房”按照纳税区域计算,邹先生在老家的两套房不会影响其在京购房的优惠政策。

邹先生在北京工作数年,如今已经有了购房资格,“京十九条”出台后,想找机会在城内买一套便宜的二手房,又担心数据联网以后自己在老家的房子被计算在内,不能再享受在京购买首套房的利率、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我想在北京买房,是不是得把老家的卖了,再在北京购买的住房才算成住房?”邹先生问。

记者查询到,文号为“国税发[2007]33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家庭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而纳税人如果有配偶配偶名下需在同一区域内没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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