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化过程中,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一个公平补偿的问题,要保证农民在土地征收后生活水平,与之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所保障的生活水平相当。
相较之下,对于农民的集体分配权,就不只是公平补偿的问题,而是土地增值合理分配的问题,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土地增值如何分配,要由集体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决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化过程中,政府主要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社会主要贡献的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外部,农民主要贡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发展权,土地增值应当在政府、社会和农民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因为农地产值相对不高,按此标准即便足额发放补偿费用,也难以满足农民失地之后的生活保障和发展需要。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作出调整,大幅提高对农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费用,已成为遏制强征强拆、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
现行征地制度下,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须先征收为国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但集体土地交易全部由政府主导,改革和发展的空间终究有限。从长远看,征地制度改革还有另一个方向,就是加大市场主导集体土地交易的比重,允许一部分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集体和农民获得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政府从中收取税费,使一部分土地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从而推动形成和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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