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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时评:拆迁变成征收 中国式拆迁能否终结

观点增长  2012-12-05 04:00

[摘要]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拆迁的问题总是避免不了,而“拆迁大戏”也一再刺激公众的眼球,各种冲突,各种博弈此起彼伏,不断上演。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拆迁的问题总是避免不了,而“拆迁大戏”也一再刺激公众的眼球,各种冲突,各种博弈此起彼伏,不断上演。

因此,房屋征收与拆迁一直都是国内关注的问题,在拆迁矛盾纠纷增多的背景下,改“拆迁”为“征收”,或许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次重要的进步。

12月1日,四川省废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此之前,“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也更名为“杭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而早在5月15日,《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对房屋拆迁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由“拆迁”变为“征收”,明确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不难看出,无论是河南还是杭州、四川,在旧法废止、新法尚未出台前的“过渡时期”,各地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事宜上已有一些探索与调整,开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一些相应的措施条例。

在这些措施中,最重要一条莫过于行政强拆的取消。事实上,“强拆”是近些年来人们乃至地方政府的一块心病。废除拆迁条例,制定征收条例,看起来也是人们一直所期盼的。有人曾这样认为,人们对《征收条例》所抱的期望是约束地方政府侵害城市居民和农民权益之手,缓解社会冲突。

纵观中国拆迁的历史,各个阶层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诉求,民众与政府的博弈也一直在进行,而拆迁条例的施行也让政府角色发生错位。

出台于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当时的拆迁模式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

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立法理念和确定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不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逐渐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与此同时,随着房地产被定位成支柱产业,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在快速复制,大批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军房地产,房地产市场一片火热,地价房价也随之上涨,这使得“拆迁”成为越发难以解决的问题。

为了一定的利益,在原来开发商与居民的双方角力中,开发商如果与政府合谋联手,则可以获得了的主动权。这无疑让政府、开发商和公民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

这一点值得深思。不过,随着市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废除,新的条例也开始施行。

国务院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至此,人们一直所诟病的行政强拆开始成为历史。

这确实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情,拆迁是政府行为,而征收则是市场行为,这是一种进步。

不过,即便拆迁已变征收,但中国式拆迁是否真的终结,还尚待探讨与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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