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没环保检验标志可到环保部门申领
据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违反《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罚款150元,一次记3分。
那么新购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应当怎样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呢?工作人员介绍,新车车主可在12月1日之后,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本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去包头市环保局1810室免费申请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在用机动车则必须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具有资质并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解读:可减少城区尾气排放
我市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核查城市之一。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但随着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呈逐年加重趋势。据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市区环境空气中70%的一氧化碳、60%的碳氢化合物、40%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势在必行。
此举不但有利于减轻城市中心区域的交通空气污染,加快高排放、高污染车辆的淘汰更新,缓解交通拥堵,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率,促使各类机动车按规定的检验周期上线检测,促进其达标排放。
提醒:二手车符合国Ⅳ标准方可转入包头市
截至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40余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造成我市低层面空气质量趋于恶化。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的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埠车辆,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的要求。对达不到以上标准或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外埠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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